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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应清晰地标明适用年龄组

电子标准网12-14 14:39
玩具应清晰地标明适用年龄组

        近日,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江苏吴江某玩具加工企业实施法定检验时发现,一批出口布绒玩具在拉力滥用测试时,布绒玩具上的拉环脱落。虽然布绒玩具上有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德文标识,但是国际通用玩具检验标准规定,此类布绒玩具的使用对象包括3岁以下儿童,其年龄组标识不正确,不能排除生产商或销售商对该玩具产品应担负的义务和责任,检验检疫机构据此判定该批玩具不合格而禁止其出口。 

       
据吴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员介绍,目前玩具生产企业在出口玩具产品上不正确地加贴年龄组标识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原因是对年龄组正确标识的理解存在一定误区。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了供新生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对于不同的年龄组,标准设定了不同的要求,而适用于任何要求的玩具应标明最低使用年龄。如果玩具及其包装上未清晰、明显地注明适用年龄组,或年龄组标识不正确,则玩具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要求,以此确保玩具被不同年龄者使用的安全。简而言之,玩具不标明适用年龄组或年龄组标识不正确,今后将不允许上市销售或出口。 

      
早在我国新的国家标准发布之前,不少国际通用玩具检验标准已有类似规定。2003年12月22日,芬兰消费者保护协会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一种织物玩具有眼睛脱落现象,儿童如误吞有窒息的危险,不符合欧盟有关玩具安全法规的要求。虽然这种织物玩具上印有不适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警示标识,但是玩具的年龄分组的准则和依据有着详细的条文规定,而并非由生产者随意确定。由于标准规定织物玩具的使用对象包括婴幼儿,因而上述警示毫无意义。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芬兰已从2003年11月28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销售该产品,并要求销售商从市场上召回该产品。欧委会据此在欧盟范围内对该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检验检疫局有关专家提醒:相关玩具生产和出口企业不能把玩具标识作为护身符,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准确理解新国标,扎扎实实提高产品安全质量,消除安全隐患,以避免玩具潜在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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