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标准?
电子标准网12-16 22:41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成果,也是标准化系统的最基本要素和标准化学科中最基本的概念,必须首先弄清它及依据不同分类方法而产生的各类标准的涵义。
什么是标准?近百年来,各国标准工作者一直力图作出科学,正确的回答,其中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以下四个定义。
1、盖拉德定义
J·盖拉德在1934年著的《工业标准化—原理与应用》一书中,把标准定义为:“是对计量单位或基准,物体,动作,程序、方式、常用方法、能力、职能、办法、设置、状态、义务、权限、责任、行为、态度、概念和构思的某些特性给出定义,作出规定和详细说明,它是为了在某一时期内运用,而用语言,文件,图样等方式或模型,样本及其他表现方法所做出的统一规定。”
显然,这个定义比较全面而明确地概括了三十年代时,标准化对象与活动领域内产生的标准化成果在标准化历史上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2、桑德斯定义
桑德斯在1972年发表的《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一书中给出标准第一为“是经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的一个个标准化工作成果,它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文件形式,内容是记述一系列必须达成的要求;2)规定基本单位或物理常数,如安培、米、绝对零度等”。
这个定义强调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成果,要经权威机构批准,由于该书由ISO出版,因此,也被广泛流传,具有较大的影响。
3、中国标准定义
1983年,我国在GB 39。5.1《标准技术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定义如下:
标准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该定义具体地说明下列四个方面含义:
1)制订标准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
虽然制订标准的对象,早已从生产,技术领域延伸到经济工作和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并不是所有事物或概念,而是比较稳定的重复性事物或概念。
2)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
这就是说一是科学技术成果,二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与经验都要经过分析,比较和选择,综合,反映其客观规律性的“成果”。
3)标准在产生过程中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这就是说标准不能凭少数人的主观意志,而应该发扬民主、与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三稿定标”。如产品标准不能仅由生产,制造部门来决定,这样,制订出来的标准才能考虑各方面尤其是使用方大利益,才更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使用性,实施起来也较容易。
4)标准的本质特征是统一。
这就是说标准“由标准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的统一规定。
不同级别的标准是在不同适用范围内进行统一,不同类型的标准是从不同侧面进行统一,此外,标准的编写格式也应该是统一的,各种各类标准都有自己统一的,“特定形式”有统一的编写顺序和方法,“标准”的这种编写顺序,方法,印刷,幅面格式和编号方法的统一,既可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又便于标准的使用和管理,同时也体现出“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国际标准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原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基本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1991年,ISO与IEC联合发布第2号指南《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1991年第六版)》,该指南给“标准”定义如下:
“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益”。
注:标准应建立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基础上,并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该定义明确告诉我们,制定标准的目的,基础,对象,本质和作用。又于它具有国际权威性和科学性,无疑应该是世界各国,尤其是ISO和IEC成员应该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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